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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货配资炒股 收费不得与上市结果挂钩 中介服务迎强监管

         发布日期:2024-09-15 22:15    点击次数:151

期货配资炒股 收费不得与上市结果挂钩 中介服务迎强监管

·据财政部7月17日消息,财政部拟发行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(四期)(30年期)。本期国债为3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,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550亿元,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,票面利率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。本期国债自2024年7月25日开始计息,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,付息日为每年1月25日(节假日顺延,下同)和7月25日,2054年7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。

日前,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涉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情况被证监会重罚。近年来,中介机构问题不断,监管部门也在持续释放强监管信号。8月16日,司法部会同财政部、证监会起草了《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,剑指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相关问题。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,证券公司保荐业务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,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。同时规定,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以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奖励。

收费不得以上市结果为条件

今年以来,中介机构“看门人”责任不断被监管提及。今年4月,证监会主席吴清曾表示,保荐机构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,要切实履行好“看门人”职责,不断提升执业质量,加强行业文化建设。6月,证监会曾发文称,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“看门人”责任,引导行业机构端正经营理念,提升合规水平、专业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。

整体来看,《征求意见稿》共包含十九条内容。具体来看,明确了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;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;规定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;规定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。

值得一提的是,《征求意见稿》多项规定与中介机构收费安排有关。其中,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,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期货配资炒股,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。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,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,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。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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